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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政办发〔2006〕120号关于印发市经委等部门
锦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12.28

2006年12月21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市经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公安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总工会、两锦供电局联合制定的《锦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锦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地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有效的煤炭资源,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锦州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一、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继发展道路;坚持提高办矿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大政府对煤炭资源的调控力度,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煤矿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各产煤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安委办〔2006〕19号和辽政办发〔2006〕44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市)煤矿实际,认真组织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煤矿。整合后形成的煤矿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设备,不得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煤矿整合关闭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平稳有序进行。
(三)坚持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要在合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坚持发展和保护并举,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保证安全,淘汰落后,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关闭整顿的范围
(一)全市合法的生产煤矿或建设(新建、在建、改扩建)煤矿。
(二)已关闭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可纳入整合范围。
(三)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要求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证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煤矿,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全部关闭。
(四)有下列情况的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4.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协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
5.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由于疏于管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6.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7.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仍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
8.不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煤矿;
9.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发生死亡事故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五)2007年底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六)2007年底淘汰非正规采煤煤矿。
(七)处于国有煤矿范围内或对国有煤矿构成安全威协的小煤矿,由国有煤矿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后退出开采经营。
(八)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定。
五、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大意义,宣传国家对煤矿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方针政策,为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研和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各产煤县(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进行调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2006年8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
(三)实施整合、整顿关闭阶段(分两个阶段:200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产煤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方案。到2006年底,关闭一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的煤矿,2007年,再继续关闭一部分煤矿。2007年6月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与缴纳风险抵押金、核定生产能力、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有机结合。经整合达到证照齐全有效、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工程技术人员达到3人、实现正规采煤法采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要求的煤矿,可组织正常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各产煤县(市)向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煤炭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提请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各产煤县(市)依法于2007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煤矿整体水平。
六、煤炭资源整整合和整顿关闭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全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办〔2006〕19号文件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矿区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积极推进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按规范程序实施整合和整顿关闭。各产煤县(市)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煤矿,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程序进行整合和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煤矿,拟设立的新的法人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省国土资源厅对整合后的资源要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认真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煤矿设计。煤矿设计要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煤矿施工由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要向产煤县(市)政府提出投产申请,由产煤县(市)政府审查后上报市煤炭办;市煤炭办审查同意后上报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组织验收、审批。
(三)大力推进,强化监管。各产煤县(市)政府要向纳入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煤矿派驻监督人员,严禁违法生产。要防止借整合、整顿之名拖延、逃避关闭和进行突击生产、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强对资源整合、整顿煤矿施工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要督促整合、整顿煤矿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要严格验收程序,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市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组织督导组,对各产煤县(市)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目标按期实现。
(四)完善政策,合理退费。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管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44号)文件规定,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关闭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按规定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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