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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政办发〔2006〕110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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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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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锦州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全国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以营造诚实信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为中心,以查处开发企业违规销售、中介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的方针,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要从国情、市情出发,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要与建委、物价局、工商局分工协作,联动整治。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二、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销售、中介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使房地产交易行为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积极开展自检自查的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三)工作方式
1.各负其责,协作配合。房产、建设、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认真处理检查出的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对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协调小组。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由政府主导,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加强督导检查。要将自检自查与督导检查结合起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专项整治工作机构
1.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赵凤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李桂凡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国慧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局长
成 员 汪 涛 市建委副主任
白建民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颖奇 市物价局副局长
赵笑云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办公室主任赵笑云(兼)。办公室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各县(市)要在县(市)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尽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抓紧部署本县(市)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和要求
第一阶段(2006年12月)准备与发动阶段
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设定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建设、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示针对专项整治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阶段(2007年1月—2007年2月)自查自纠阶段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对其自2005年1月以来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自行整改,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重点自查是否有资质或超资质开发行为,是否有违规预(销)售商品房行为,是否有发布虚假信息与恶意炒作行为,是否有哄抬房价行为,是否有违规发布广告行为,是否有违规中介行为。
第三阶段(2007年3月—2007年4月)检查处理阶段
建设、房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当前严重影响房价稳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炒楼号、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欺诈行为;中介机构和执(从)业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公用事业与房产局要依据《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认真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预售款不用开发项目上的行为,认真查处捂盘惜售、恶意炒作行为。
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质情况。建委要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认真查处开发企业无资质或超资质开发行为。
3.检查房地产广告发布与销售价格实施情况。工商、物价管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查处虚假广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检查房地产经纪与评估机构中介行为。房产、工商、物价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机构资质、合同示范文本、经营业务、收费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5.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影响较大、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较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与执(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阶段(2007年5月—2007年6月)总结经验阶段
1.根据专项整治的实际情况写出总结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活动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治成果。
2.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建立长效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3.进一步研究制定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政策措施,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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