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锦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2006.11.13 |
|
|
|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引资渠道,鼓励各界人士大力招商引资,促进锦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鼓励境内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招徕我市辖区外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到我市进行投资。
第二条 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三条 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800-2000万元的返还60%;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全部返还,返还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
第四条 投资教育、流通、服务产业的项目,比照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地方政府对新办生产性企业的配套设施建设、新产品研发给予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持额度为: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后3年按50%计算。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 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项目,支持额度为: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比例,比照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建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支持额度为:自营业年度起,第1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后2年按50%计算。
第八条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环保和城市公用设施的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为:从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计算,后5年按50%计算。
第九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的项目,支持额度为:3年内按农业税全额计算。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热、运输、通讯等条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投资者配偶、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者,子女入学有择校要求且具备入学条件的可以入学。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由市长办公会议议定后,按照《锦州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执行。企业登记注册和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实行“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合踏勘、集中论证(联审会议)、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进行。
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锦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二条 凡在锦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时,市县两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先缴后返。 利用老工业企业存量资产或企业原划拨土地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收缴额返给企业。返还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
第三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的所得税按照锦州市区、凌海24%,义县、黑山、北宁30%的税率征收。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的,其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5年内抵免。其中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所需水、电、气(煤气、供暖)及通讯设施、物资运输等,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数量或实际需要量,优先保证供应。相关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条 鼓励境外投资者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购并本市国有企业,优惠政策参照《关于鼓励和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等执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凡涉及用地、技术改造、投资农、林、牧、渔项目及子女入学的相关优惠办法参照《关于鼓励境内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由市长办公会议议定后,按照《锦州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在锦州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所涉及的工商注册费由企业税务管理的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四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锦投资,比照本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