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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黑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11.13

为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地推进对外开放,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增强我县外向型经济的规模和实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内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城乡经济快速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鼓励外商投资政策
第一条:凡域外、境外投资者在黑山县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域外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工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属县、乡(镇)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前3年按100%、后2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200-500万元人民币的域外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50万美元的境外工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属县、乡(镇)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年度由同级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200万元人民币的域外工业企业或投资总额在20-30万美元的境外工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上缴增的属县、乡(镇)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年度由同级财政足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凡是域外、境外客商来黑山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由县招商办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定的属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5年内属县、乡(镇)收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额,由同级财政作为奖励奖金,按年度足额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奖金。
第三条:域外、境外客商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以及环保、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按年度属县、乡(镇)财 政收入部分足额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奖金。后5年按年度减半奖励企业。
第四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个人,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技术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属县、乡(镇)收入部分按照已缴税额由同级财政以奖励资金的方式,按年度足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域外、境外客商投资使用土地,可通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同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最高为70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按省、市规定的最低限收取。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分期或按年度收取。对投资500万元以上,按规定价格一次性付款,土地出让金方收盗部分以县财政补贴的形式返还50%。
第六条:域外、境外客商可通过征用方式取得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的税费,除给足农民和上缴省、市的以外,属县本级的免收或由财政还返。
第七条:域外、境外客商来黑山投资办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优先提供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县内最低标准收费。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国家及省、市应收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收,纯属地方收费的一律免收。进入县工业园区的企业按黑政发 [2003]35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域外、境外客商来黑山投资兴办企业,在未正式生产经营前,免收黑山县权限范围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权范围外的收费依据上级政府有关文件,以最低限度收取。对新建域外投资企业减半交纳工商注册费,免交工商管理费5年。
二、奖励引荐人员政策
第九条:凡引荐境外、域外投资人在黑山直接投资固定资产兴办工业企业落地投资并实现税收的中介人,经社会资产评估机构确认后,按引进外方投资额给予奖励。每引入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按1%奖励,500万-1000万元工业企业按1.5奖励;每引入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域外规模工业企业的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规模工业企业的,按引资额2%的比例给予重奖,对引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和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快速增长,农民快速增收的高科技含量、高利税项目,县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中介人重奖。资金由受益单位同级财政在验资和实现税收后3个月内兑现。给予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在职工人、干部工资晋升,职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奖励,无业人员安排就业。
第十条:引荐国内外资金(不含上级银行和部门下拨部分)者,可视其共贷时限和利率水平,由受益单位按引进资金总额不超1%的比例,在资金到位并验资后三个月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奖金额(奖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商定)。无论引荐人是个人还是集体,每引进成功一个项目或一笔资金,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引荐成功后,按协议兑现。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制定的黑委发[2001]17号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暂行)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县及招商引资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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