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选优良投资环境,鼓励境外、域外及域内投资者在北宁投资兴业,以推动北宁经济振兴,实现富民强市、提档升位的目标,市委、市政府特制定的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北宁辖区内兴办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可获得市财政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即三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返还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第四年至第六年按50%返还。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新办域外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可获得市财政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即两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返还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返还。
第三条: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可获得市财政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即两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返还本市一般预算新增收入部分5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30%返还。
第四条: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按每超额1万美元补助300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条:域外投资办企业者办理土地征用、转让手续的,除按规定缴给上级的费用外,免收应缴本级的土地管理费。
第六条:境外、域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境外固定资产投资30万美元、域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出让金后,在本级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提取等额的扶持资金,返还企业用作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对新办境外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市、乡镇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
(1)境外50-100万美元(不含100万美元),域外500-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提供土地20亩。
(2)境外100-200万美元(不含200万美元),域外1000-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2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提供土地40亩。
(3)境外200-300万美元(不含300万美元),域外2000-3000万元人民币(不含3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提供土地60亩。
(4)境外300万美元以上,域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偿提供土地80亩。
第八条:对引荐外商(境外)在北宁直接投资新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中介人,按外方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兑现办法:境外资金到位后,先兑现2%,其余2%从企业运营投产后所纳税金中兑现)。
第九条:对引荐外商(境外)在北宁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中介人,按外方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兑现办法:域外资金到位后先兑现1%,其余2%从企业运营投产后所纳税金中兑现)。
以上第八条、第九条关于中介人的资金,在资金到位,项目、合同已经实施,经政府指定的财政、招商办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条:年度内被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奖励领导班子5000元。
第十一条:本文件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