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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海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2006.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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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凌海市辖区外的一切法人、自然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到凌海市进行投资。
第三条:凡在凌海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二、三产业和公益事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当年内比照上缴的地方性收入,全部投入给企业,第二年投入70%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投入50%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科技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经审核同意,可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四条:凡国外客商在凌海市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美元以上的,比照上缴的地方性收入,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二年度全部投入给企业,后三年度减半投入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高科技项目和具有牵动作用的其他产业项目,经审核同意可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五条:凡来凌海市投资新办直接出口创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口创汇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凌海市应收取的部分)。占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进行农业开发的,其价格可由用地单位与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自行商定,土地部门免收自收费用,在合法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和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可免费提供土地使用权40年。
第七条:国内外客商在凌海市投资新办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和10万美元以上的,对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用,除国家、省和锦州市应收取部分外,地方留成和地方收取部分全部免收。同时,第一年、第二年免收本是应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至第五年减半收取。
第八条:国内外客商在凌海市投资盘活国有资产(包括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设备)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人民币以上的,除享受有关规定外,同时免收当年的承租费,第二、三年减半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在10年内可无偿提供限制国有资产使用权。
第九条:乡镇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都可在凌海市内异地落户,对所形成的税收可由引荐单位与项目接收单位7:3分成。
第十条:凡受聘来凌海市工作的国内外各类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最优厚的待遇,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一条:对凌海市经济建设有拉动作用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对来凌海市投资开发及新办工商企业并有突出贡献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
第十三条:对来凌海市投资的各类企业,各金融单位要一视同仁,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建立凌海市集中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在办理各种手续过程中,实行一站式办公,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
第十五条:对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加以解决,保证投资者满意。
第十六条: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并奖励。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凌海市发展计划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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