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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2006.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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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义县开发开放步伐,以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环境、优质的服务吸引域内外有识之士来义县投资兴业,牵动义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优惠政策
第一条:外商依法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年内县政府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域外投资者依法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批准开业之日起,3年内县政府将其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与我县企业联合经营,合作期限5年以上,外方投资额占合营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3年内县政府将其在上年纳税额的基础上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凡购买、兼并我县长期停产企业的外来投资者,自批准开业之日起,2年内县政府将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80%奖励给企业;2年后、5年内将其上缴的上述两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外来投资者购买我县企业一次性交清价款的,给予10-15%的优惠。
以上四条,需经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县招商引资办、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县政府按年度予以兑现,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五条:凡来义县投资办企业的,办理营业执照只收工本费;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包括域外客商对老企业的资金注入),分别免收1年、2年的工商管理费。
第六条:域外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律执行辽宁省内最低出租价格。通过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0年内免交县本级留用部分的土地使用费,10年后减半征收。土地出让期限由双方商定,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出租、转让、抵押和继承,土地出让金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时,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本级留用部分返投给企业作为基础建设资金。
第八条:为启动停产企业生产或转产而使用原企业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九条:域外客商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开发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如所用 “四荒”属于国家所有,可采用出让方式交投资者使用,出让金按国家和省规定最低标准征收。对旅游开发的投资项目和我县企业以闲置场地、厂房作价入股所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下调30-40%。
第十条: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3年内收取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和按政策返还环保部门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于治理环境污染,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域外客商来义县投资,凭县招商引资办的证明,可享受子女入学、入托、土地使用、建房就医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优先保证域外客商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及通迅设施,任何部门不得以连带责任冻结、扣押域外投资者的财产、帐户(以投资名义逃避债务,以及法律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准停水、停电。
第十三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享受义县公民待遇,公安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本人意愿,随时办理居留延期或申请长期居住事宜。域外投资者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如要求到义县落户,可以免费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子女可以自由择校。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投资者,可授予荣誉称号、聘任名誉职务。
第十四条:域外客商投资对我县老企业嫁接改造,或实行股份、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原企业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域外客商在我县新办企业,凡安排下岗职工占全部就业人员30%以上的,县政府将其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再就业人员比例上升10%,其奖励比例增长5%。
二、优化环境
第十六条:推行“三优”承诺制度。各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认真为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优良环境、优质服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并将“三优”承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营造人人关心投资者、人人支持投资者、人人保护投资者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推进县行政审批收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现行审批收费事项,建立行政审批中心,加强非税收收入管理,逐步规范审批收费行为。统一编制《义县行政审批服务指南》、《义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严格按核准项目、标准,使用统一票据收费。
第十八条:凡来义县经商办企业的,项目审批等有关手续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协调,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审批,能够当场办理所需业务手续的,当场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3日内办理完毕;须到上级机关办理,由主管部门7日内代办完毕。
第十九条:建立行政执法部门社会评议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和域外投资者的监督。对投资者满意度高的进行表扬,对满意度低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投资者反映强烈的部门,主要领导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检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投资者道歉。
第二十条:建设交通“绿色通道”。凡来我县经商办企业的域外车辆,除交通肇事外,坚决做到不扣车、不缴证、不罚款、不设卡。
第二十一条:实行重点企业保护制度。对现有年纳税5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新建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发给“重点企业保护牌子”。凡到这些企业收费,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否则企业可以拒交。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对县委、县政府做出的关于招商引资的各项决议和规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准以任何借口从中作梗,顶着不办;不准以任何形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准随意干扰投资者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种检查、办案、调研、参观、评比等公开活动,须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向企业下达通知后进行。对擅自行动的,如投资方投诉一次,查实后当事人降一级工资,分管领导当面赔理道歉;投诉二次,当事人调离原岗位,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要降职使用。对于垂直管理单位,由县委、县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司法部门除查处案件外,不得随意到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检查,不得以查房、查夜等名义干扰客商的正常生活。如若检查,须经县政法委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立投诉举报、查处和奖励制度。成立县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宜。投诉中心开设投诉热线电话,电话号码 7722900。凡被举报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予以处理。除追究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外,还要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被举报单位承担。
三、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奖励对象:为义县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中介人、企业法人代表、乡镇、部门及机关干部。
第二十六条:凡引进的域外资金(含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一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总额1%予以一次性奖励,一次性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2%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引进的外商资金按到位总额的2%给予以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资金由受益单位受益后支付。待引进资金全部到位,经县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审计部门核准后,一次性以人民币兑现。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县招商引资,对于无偿引进的成套设备、运输工具、通讯器材、无形资产等,经县招商引资办资产评估界定后,按评估的资产净值总额的1-3%予以奖励;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者,按实际引资额的1-2%给予以奖励;引进有偿有息资金、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且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正常贷款利率者,按实际引资额的0.5-1%给予奖励;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工作主渠道引进的专项无偿资金不在此列。
第二十九条:对引进高新技术或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并获得新增利润的中介人,按第一年新增利润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境内外客商所上项目属于龙头企业或龙头产品的,可在专项资金、配套资金上予以优先扶持。
以上各项资金不含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收入所得税由支付资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十条:对投资额度大、牵动作用强的投资者,可聘为政府、政协的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对乡镇党委、政府的奖励:年内每新上一个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的企业,发给奖金2000元;每新上一个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的企业,发给奖金3000 元;每新上一个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的企业,发给奖金5000元;每新上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的企业,发给奖金2万元;每新上一个固定资产投资 5000万元至亿元的企业,发给奖金3万元。年内新增一个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发给奖金2000元;新增2个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发给奖金5000元;新增3个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发给奖金8000元。投资额以审计部门验资报告为准;销售收入以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此项奖金由县政府在年末支付。
第三十二条:鼓励机关干部投身招商引资工作,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工作人员进行嘉奖,并在评选先进、提职、晋级等方面优先孝虑。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晋升工资三级;500万元以上晋升工资二级;100万元以上晋升工资一级。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义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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