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每年由区财政按外商投资企业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户存储,用于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引用外资有功人员和相关单位。
二、开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服务,不经区政府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坚决杜绝乱收费。
四、区委、区政府对在市下达计划指标限额内且项目坐落(或注册)我区,当年引进外资实际到位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中介人,按照实际到位额的1%予以奖励。
五、对中介人除享受奖励政策外,对引进外资实际到位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政治上特殊荣誉。其子女可在区属小学、幼儿园自由择校入学、入托,免交择校赞助费。
六、对区外到我区领、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3年累计实现净入区库税收90万元以上,或当年实现净入区库税收50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或子女(其中一人)符合聘用条件的,可调入受益单位享受自收自支事业便待遇;如果在相同时间内超额50%完成入库指标,可转为财政全额罚款事业单位编,超额50%部分上缴区财政,超额部分不列入受益单位第二年计划基数;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可比照国家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年规定,放宽退休年限,并优先办理家属及子女“农转非,乡进城”手续。
七、对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人才、资金、项目,当年税收入库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区属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享受单位的奖励外,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00元。